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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

文章来源:劳动法库  发布时间:2016-08-22  浏览人数:175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法律关于不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规定,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二倍工资的时效从何起算,问题就来了,是自劳动者入职后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还是劳动者只要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二个月起一年内的任何一天主张均有效?

        对此二倍工资的起算方法,不同的地方法院均做了相应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5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第30条规定:“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以按月计算为宜。

        我们还是看一个广东省高院的判例吧。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应随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报酬一起逐月发放,而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此,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自劳动者入职后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

        【案情简介】

        劳动者韩清因与用人单位深圳市特科合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下称特科合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主张不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245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因不服中院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院申请再审。

        韩清认为,双方在2010年2月6日至2011年1月4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本人是在离职后到法院及劳动局咨询,才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并于2013年10月29日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1年的时效规定。韩清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特科合公司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向我方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意见】

        关于特科合公司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用人单位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应随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报酬一起逐月发放,而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此,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自劳动者入职后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本案中,韩清至2013年10月29日才申请仲裁,故其主张的2010年2月6日至2011年1月4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二审判决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法院判决】

        据此,广东省高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1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

        【实务指引】

        广东法院目前的做法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从应当签订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起就开始起算仲裁时效,并实行逐月计算。即劳动者在签领当月工资时就应当明知其权利被侵犯,故应付二倍工资之日起的一年仲裁时效内,每过一天即减少一天。此规定的目的,是法院认为二倍工资虽名为工资,但并非劳动报酬,而是惩罚性款项,故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只能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如用人单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情形的,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因为在广东地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司法实践的做法,是自劳动者入职后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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